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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高成长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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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0-15
  • 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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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评选为高新区瞪羚培育企业可享受如下政策

(一)培育企业当年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给予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超出部分)1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二)培育企业培育期内,经认定的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地方贡献部分,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培育企业申请创新贷业务,贷款限额可提高至1000万元。

二、被评选为高新区瞪羚企业可享受的政策

对高新区达到“瞪羚企业”认定标准,纳入瞪羚计划的企业,除给予瞪羚培育企业支持政策,给予以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瞪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费用比上年度增长的部分,给予增长部分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项目给予其当年所获国家拨款额50%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保障瞪羚企业发展空间。对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或年上缴税金超过2000万元),企业盈利能力较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瞪羚企业,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对于首次购置管委会直属企业参与投资开发的研发生产用房的瞪羚企业,按照实际购买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鼓励瞪羚企业做大做强。企业对高新区贡献增长30%以上的部分,按增长部分50%予以奖励。

三、被评选为潜在独角兽企业或独角兽企业可享受的政策

鼓励培育企业通过引进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获得投资,对当年获得投资(最后一轮融资达1亿元及以上)后估值达10亿元的培育企业,且当年实际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投资后(最后一轮融资达1亿美元及以上)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培育企业,且当年实际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美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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